各基层局:
现将自治区工商局《转发关于允许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从事婚姻服务(不含婚介服务)等行业的通知》(内工商函字〔2010〕232 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基层局认真组织工商所进行学习,按照文件要求开展登记工作,促进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在内地的健康发展。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