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月维护消费者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合同违约 定金如数返还
2011年9月29日,消费者在亿阳汽车销售公司贷款订购了一辆轿车,支付定金3万元,并签定了购车合同,合同约定11月5日提车时首付30%的车款。一个月后经营者如期通知消费者前来提车,但却告之消费者必须缴纳总车款的50%才能提车,消费者认为不合理,要求经营者按合同约定履行,双方因多次协商未果发生纠纷。经金川工商分局调查了解,消费者办理的贷款业务已于2011年10月1日开始改变贷款办法,将首付款提高至总车款的50%,这种原因是4S店不可控制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的规定,经营者退还消费者全部定金3万元。
案例二:减肥无果烦心 工商调解返还现金
2011年7月,刘女士在锡林南路一家美容院花费1280元办理了一张腹部收紧瘦身卡,为了能圆自已的瘦身梦,开始的时候每次都准时去该店接受腹部收紧美容,可是做了几次下来,不见任何减肥效果,反而腰腹部出现红斑、骚痒等症状,连续几天不见好转,于是刘女士前去医院皮肤科进行诊治,经诊断确诊为接触性皮炎,随后刘女士找到美容院要求退卡并返还余额,经营者认为自已使用的减肥产品是合格的,所以拒绝退款,双方因此发生纠纷。经赛罕区呼伦南路工商所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二十五条:“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达到的效果、美容美发后应当注意的事项。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为刘女士办理了退卡手续,当场退还现金1000元。
案例三: 赠品过期 维权获赔
2011 年10月8日,消费者在东影南路一家大型购物超市购买了一组促销装伊利酸奶,当时搞活动“买二赠一” ,一组共三盒,每盒5.5元,价格为11元,其中附带赠品一盒。消费者食用时发现赠品酸奶的生产日期是2011 年 9 月 17 日,保质期为20天,现已过期。于是消费者向赛罕区分局丰州路工商所进行投诉,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条第八项:“禁止生产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和九十六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经营者按规定赔偿消费者100元。
案例四:烫发时头皮受伤 投诉后依法赔偿
2011年11月15日,“12315” 指挥中心接到申诉:消费者在车站华联对面的一家理发店染烫头发,染烫时由于工作人员操作不当将烫发水滴散在头皮,导致头皮受伤,消费者要求赔偿医药费,经营者拒绝。经新城区锡林北路工商所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二十五条:“ 从事美容美发业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消费者明示美容美发达到的效果、美容美发后应当注意的事项。给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及其他不良后果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的规定,经营者赔偿消费者医药费300元,之后双方再无纠纷。
案例五:沙发底座断裂 工商调解换货
2010年12月29日,消费者在金锐家具城皇家家具店购买了一组沙发,价值4万元,到货后发现沙发扶手和底座出现断裂现象,多次要求更换,经营者一直推拖,十个多月过去了,该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无奈之下消费者拨打“12315” 进行申诉。经回民区文化宫街工商所调查了解,情况属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规定,经营者为消费者更换一组同型号同规格的新沙发,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六:小食品内现铁丝 工商出面得赔偿
2011年4月2日,消费者在新华大街一家超市内购买了一包沙琪玛小食品,价格为15.30元,食用时发现其中一块内压有一根铁丝,为此,消费者联系了超市及厂家,二者不但没有给出合理解释,而且态度极其恶劣,谩骂消费者。一气之下,消费者请假亲自去了厂家所在地,并向该地相关职能部门寻求解决,所花费用2700多元,但仍是无果而返。2011年9月29日,消费者向赛罕区丰州路工商所进行投诉,要求超市方赔偿交通费、住宿费、通信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9月30日,经执法人员调查了解,情况属实,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的规定,超市方按照法律规定赔偿消费者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00元。
案例七:就餐受伤 道歉赔偿
近日,刘先生与朋友一起在酒店就餐,结帐后准备离开时,腿部被放置在楼道边的烧烤架子划伤,于是找来该店负责人要求处理此事,该店负责人非但不为自己员工的工作失误向消费者表示歉意,而且态度还非常不好,于是消费者拨打“12315”进行申诉。经新城区海东路工商所执法人员调查了解,由于当时时间已晚,就餐客人大都离去,酒店服务生将没有客人的房间的灯全部熄灭,过道灯光又太暗,刘先生没有看到放在一旁的烧烤架,导致腿部被划伤,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办法》第七条:“经营者应当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场所,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场所或者经营项目,应当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设置显著的警示标志,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加以说明。因设施不完善或者经营者疏于防范,致使消费者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经营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酒店负责人向刘先生赔礼道歉,并赔偿医药费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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