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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公告
日期:2011年04月18日 来源:

经查,在我局注册登记的呼和浩特市金屋顶建筑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等766户公司制企业和长春市双发汽车贸易商行驻内蒙古经销处等214户非公司制企业不按规定接受年检,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企业年度检验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本局决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四)项和《企业登记管理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中,公司制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股东组织清算组负责清算;非公司制企业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由主办单位、投资人、清算组织负责清算。其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其投资设立的企业应当依法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根据《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对逾期未年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并对该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内不得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或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公司制企业也可在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直接向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

吊销企业名单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红盾信息网(网址www.hhhtsgs.gov.cn)公告,同时在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城区分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成吉思汗大街)公示栏公告。

 

 

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0一一年三月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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