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今天是:
当前位置: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如意开发区分局 >> 消保维权
【消费提示】快递赔付的法律依据
日期:2012年01月16日 来源:

快递赔付的法律依据

    

近来一些有关快递服务索赔的案例报道中,将邮政、快递混为一谈,邮件、快件不分,论点和论据都有意或无意地曲解了《邮政法》,特别是该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未保价的给据邮件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最高赔偿额不超过所收取资费的三倍”的规定。一些当事人,甚至律师、学者,不知道这是针对“给据邮件”而不是“快件”的规定,纷纷质疑该条规定的赔偿额度过低,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等,还呼吁该条款应予以修改完善。这些常识性的错误或认识上的偏差,常常使我们在解决快递服务纠纷时陷进了自己设置的怪圈,极有必要理清和纠正。

一、邮政和快递服务的性质是完全不同的。邮政是国家行为,邮政专营受国家法律保护;而快递则是普通的商业行为,受《合同法》等民商法调整。邮政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资费和损失赔偿标准,由国家法律和相关主管部门规定(《邮政法》第二条、第三十九条和第五章);而快递企业则“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快递企业与用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由于存在着本质上的区别,对邮件和快件延误、丢失、损毁赔偿的依据、额度等也自然会有根本的不同。

二、快递赔偿不能适用《邮政法》第五章“损失赔偿”的规定,当然也不能适用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邮政法》的哪些规定适用于快递服务,该法第五十九条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关于快件赔偿的部分,只能适用该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即“邮政普遍服务业务范围以外的邮件的损失赔偿,适用有关民事法律的规定”,这无疑排除了对“本法”第五章关于损失赔偿的适用。而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的相关规定,赔偿的一般原则是:“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或者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总之,要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此外还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适用停止侵害、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支付违约金、赔礼道歉等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见,赔偿的内容绝不是《邮政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所收取资费的三倍”。快递经营者主张以《邮政法》第四十七条为据按“资费三倍”赔偿,是在歪曲法律推卸责任,如果消协等部门以及媒体也认可这一条适用于快递赔偿,就等于在客观上肯定了经营者的违法主张。

三、“保价”与否不是认定赔偿责任的依据。保价与非保价的差异,仅仅体现在计算方法和举证责任上。保价快件丢失、损毁时,只需按保价金额赔付即可(同时免除快递服务费);而不保价的快件丢失、损毁的,赔偿的依据依然是上述民法、合同法等相关规定,但用户一方对寄递物品的实际价值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即使不保价,只要用户能够证明物品的价值及其他损失的具体数额,都可以依法提出损失的具体数额,都可以依法提出赔偿要求。但有一点是确定无疑的,就是不能适用《邮政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这个大前提搞明白了,也就不需要舍本求末,再对该条是不是合理、要不要修订提出质疑了。



相关连接 | 联系方式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网站声明
版权所有: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技术支持:内蒙古纵横伟业软件与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建议使用分辨率:1024*768 浏览本网